湖北美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美术学院是中国中部地区最早设立的多学科门类与多学历层次的高等美术学府,前身是创办于1920年的武昌美术学校,后定名为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简称武昌艺专)。1949年由中原大学接办,此后历经多次变迁,绵延承续直至1958年的湖北艺术学院美术系。1985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独立组建成湖北美术学院。
学校秉承“崇德、笃学、敏行、致美”的校训,“兼收并蓄”的学术精神及“兼容互动”的教学理念,对标高等艺术教育“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要求,全面深化高等艺术教育改革,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一流高等美术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美术学院(简称“湖美”、“湖北美院”),英文名称为Hubei Institute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HIFA”),网址为http://www.hifa.edu.cn。学校有昙华林校区和藏龙岛校区,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藏龙岛校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5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兼顾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丰富现代教育形式。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学校形成了以艺术学门类学科专业为主,工学、管理学、教育学、交叉学科门类专业相互支撑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条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需要设立学院(部)、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师生生活服务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需要设置附属单位。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中,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召开。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湖北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湖北省监委向湖北美术学院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监督体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主持和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成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本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开展指导、咨询、决策与监督工作的专家组织,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教学相关重大事项指导咨询、决策与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会议决议的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视为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教学工作的研究与评议,成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和青年骨干教师代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依规履行学生代表大会职责。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院长(主任)是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支部)的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学单位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成员由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院长(主任)助理组成,基层党委(党总支)成员、教师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分工会主席和辅导员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相关工作协调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学校围绕事业发展目标加强对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目标的战略引领,采取评估、考核、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执行。通过逐步建立完备的考评体系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诊断功能,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按照既定的发展目标稳健前行。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关注生活、表现时代、服务社会、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目标,为国家、社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科学有效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途径,构建符合高等艺术教育发展趋势、与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色鲜明的高等美术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扩大教育开放,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开展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与学术环境,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艺术创作与展览、艺术理论研究与设计应用研究等各类学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若干研究机构和科研创新平台,推进协同创新,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推动高水平艺术作品的创作、设计应用以及艺术理论成果的形成,提升科研创作与服务社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鼓励与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共建教育实践和实习实训基地,构建产、学、研、创一体化发展模式。
第三十六条学校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构建具有“湖美”特色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三十七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艺术与文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国家和地方社会文化发展与经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规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二条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参加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继续教育。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类奖励,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
(三)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坚持终身学习,努力探索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条件保障。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视教师的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合理设计人才培养与晋升制度;
(二)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按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费用,提供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必需的图书、教材和资料;
(三)采取各种培训形式,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
(四)支持、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工作;
(五)学校设立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书育人和管理工作等奖项,对获奖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关心教师的身心健康与成长,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机构、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校聘用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不断丰富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在经费管理中,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对取得或形成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规范管理行为,优化管理手段,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八条湖北美术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其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不同发展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捐资助学,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建立基金监管机制。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纪念日
第六十条学校标识构成内容包括:(1)中心部分以学校昙华林校区大门为主体的蓝底白色圆形图案,下方白色“192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2)两个环绕中心的灰色同心圆形成的环形空间,上方为大写英文校名“HUBEI INSTITUTE OF FINE ARTS”,英文字体为Arial字体,下方为中文校名“湖北美术学院”,中文字体从鲁迅先生书法与题字中集字而成。学校标识图案标准稿为:
学校标识中文校名与中心主体图案标准蓝色为C:95 M:80 Y:31 K:1;R:26 G:71 B:128;HEX#:1A4780;英文校名与同心圆标准灰色为C:46 M:37 Y:35 K:0;R:154 G:154 B:154;HEX#:9A9A9A。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与校旗根据学校标识制作。校徽为教职工、学生和校友佩戴的圆形或长方形金属证章,圆形校徽图案与学校标识一致,长方形校徽图案为白底蓝字中文校名,图样如下:
圆形校徽
长方形校徽
学校校旗有白底与蓝底反白两种,图案上方中央为学校标识,下方为居中横排的学校标识中英文校名。图样如下:
校旗(白底)
校旗(蓝底反白)
第六十二条湖北美术学院校歌沿用原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校歌。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4月1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